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名义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项目管理要求,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处室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
科技处:负责协助、指导科研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立项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账通知、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结余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外协费拨付审核等服务;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免收增值税合同备案,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审核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使用经费;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协助结题审计。
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第一责任人,按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开除、退休(不包括返聘或兼职教授)或已故,3个月内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 (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项目经费仍留在校内。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科技处审核。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任务的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所有科研经费的使用均应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列支,违反规定并给学校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4)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5)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6)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指经费已进入我校账户的),可适当报销车辆维持费(指燃油费、道桥过路费、停车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等。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报销须履行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主管校长和校长签字审批程序。科技处、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同财务人员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填报结项申请书,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和项目进度督促委托方按时拨付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开具相关票据,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横向科研项目可根据项目委托单位相关要求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严格科研项目发票管理。科研项目执行中收到委托方拨付经费,学校财务处开具发票。对于要求提前开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财务处办理,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及时到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在内部公开非涉密项目的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等内容,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相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024年12月11日